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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首例污染环境案
移送审查起诉

  本报讯  (海波  俊杰  志明)滦县公安局首例环境污染案犯罪嫌疑人滦县某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和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生产负责人赵某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3年12月6日,滦县公安局环安大队接市局环安支队移交案件:滦县雷庄镇某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污染周边土地环境。接报后,该局联合滦县环保局及监测站立即展开调查,经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生产负责人赵某讯问及调查访问,查明该公司在对生产的铁丝镀锌后,将含锌(锌为重金属,属有毒物质)废液排到厂区南侧的废液池中,池满后又将废液偷排到周边土地里。当民警及环保工作人员到现场取样时,发现废液池已被推平,办案民警当即对所污染土壤提取样本。经市环保局监测,线材厂南10余米处土壤含锌量达到9863mg/kg,超过三级土壤国家标准近20倍,公安局遂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生产负责人赵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4年2月21日,该大队民警与县环保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南侧其他土壤再次取样,经市环保局监测,均未超标。

  犯罪嫌疑人滦县某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单位犯罪)及赵某某、赵某偷排有毒物质(含锌废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2014年4月29日,该局将此案移送至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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