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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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出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本报讯 (李倩军)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州市近日制定出台了《定州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关心政府法治建设和廉政建设,热心监督工作,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能够依据社会监督员职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聘请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社会监督员对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不享受工作福利等待遇,为义务监督性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举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现场了解行政执法活动,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建议;受市政府法治办及相关部门委托,参与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邀参加某些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议活动;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向市政府法治办及时做出反馈;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情况进行监督。

  对聘请社会监督员的程序,《办法》作了规定:由市政府法治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推荐函,根据推荐的人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并公示,经确定后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请证书。

  社会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对存在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固定搜集相关证据,以便核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治办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治办接收后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同时书面报送市政府法治和反映问题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期满未处理完毕的,应报告进展情况及延期原因。

  《办法》还要求,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1年,聘任期满后,由政府法治办决定是否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前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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