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张彦哲
“警官,我要报案。我被汪某以合伙做生意为名骗走了106万元,现在联系不到他了。”向某急慌慌地对民警说道。
原来,2011年,汪某的游戏厅由于经营不善造成100多万元的债务,经朋友介绍,他跟向某借过几次钱,一来二去,两人渐渐成了朋友,向某听汪某说正在做的EPS应急电源很赚钱,就表达了想投资的意向。
2012年3月,汪某拿着一份合同兴冲冲地来到向某家,“我石家庄的某公司和辽宁某置业公司刚签了一份合同,他们需要EPS应急电源,咱们可以一起投资这个工程。”向某随意看了一眼合同,就跟汪某口头约定,向某负责出资50万元,汪某负责具体进货和销售。汪某从他的合作商浙江某公司购进EPS应急电源,倒手再卖给辽宁的置业公司,并约定按工程进度结账,预计俩月就能赚回来100万元。就这样,汪某从向某处拿走了第一笔钱。
转眼到了2012年6月初,然而,工程款的事儿却一直没有动静,向某催问汪某。汪某解释说,钱已经给了浙江的公司了,EPS也加工好了,可是置业公司那边资金出了点问题,没有按合同支付预付款,需要再等等。
又一个月过去了,工程款还是没有回信儿。此时,向某家里急着用钱,就和汪某商量,以汪某在大连的某电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用向某的房子作抵押,贷款98万元。钱打到公司账户后,汪某以购买EPS和结尾款为由再一次拿走24万元。就这样,向某为了做成这笔生意,一次又一次地满足了汪某的要求,共从向某处拿走106万元。随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汪某了。
事后得知,汪某和置业公司所签合同,是汪某女朋友的姐姐张某跟该置业公司签署的。张某在2011年通过招标与该置业公司签订合同,但考虑到自己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就借用汪某的石家庄某公司的资质签订了《供货合同》,虽然供货方的名称是汪某的石家庄某公司,但是签名是张某的名字,并且她已经在2013年3月将合同上的供货方更名为自己公司名称,业务的往来都是由张某具体负责操作。
而汪某的进货商浙江某公司和汪某石家庄的公司确有《代理销售协议》,但在合作过程中,汪某曾多次拖欠货款,于是浙江某公司在2010年12月2日,通过正式公告终止了与汪某石家庄公司的代理销售协议。
汪某就是用这两份合同空手套白狼,从向某手里骗走了106万元,用于挥霍和归还以前欠款。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汪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还向某犯罪所得赃款103万元。
法官提醒:受骗者多是求财心切,行骗者往往利用受骗者的这一心理行骗。经济往来中,要多方打听,核实情况。对于对方提供的信息,要仔细甄别、核查,确认情况属实后再给付钱款,以防被骗。同时,还应保持一定的警惕性,不能只凭感觉就草率决定。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报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