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燕 高冠宇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认识到,运用法治思维与力量,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问题,就是最好的实践。该院院长张秀海认为,医患矛盾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搞活动就是要通过司法实践,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而解决医患矛盾,必须注入法治思维与力量。
望闻问切找症结。从2009年开始,该院受理医患纠纷逐年增多。2009年至2014年3月底,该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66件,涉案标的达到330万元。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该院组织专人对医患纠纷处理进行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医患纠纷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1.部分患方缺乏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导致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客观上造成患者对医方的行为不知情、不认可,对医方的医疗风险认识不够、对治疗结果不满意;2.部分患者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错误认识,以“拉横幅、堵大门、闯病房”等方式,想方设法扩大影响面,给医方制造无形压力,迫使医方满足赔偿要求;3.个别医生缺乏职业道德,收受“红包”,缺乏健康的信任基础,增加患方不满情绪,一旦达不到患者治疗要求便会发生冲突。4.医疗纠纷集中发生在大型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较多,一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院等小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较少。医疗纠纷多发生在需要手术治疗的重症领域,以接受骨外科手术者居多。针对上述特点,该院对症下药,严格遵循法律以及医疗规律,积极采取措施理顺医患关系,依法妥善化解矛盾,为维护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举办联合讲座消除误解。法官虽然审理案件,但是缺乏医疗知识。医生虽懂医疗业务,但法律知识欠缺。对于患者来说,法律与医疗知识均无基础。这正是造成医患误解的根源。为解决这个问题,该院与辖区驻地医院联合举办讲座。医疗人员的讲解,让患者更加了解其患病的原理、治疗手段及存在的风险,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法官的讲解,让患方明白医疗风险时时处处存在,医疗部门承担责任的基础就是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害发生,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有的患者在听完讲座之后,认识到医疗部门为自己康复做的努力,认识到自己认为的损害事实并非由医疗部门的过程引起,主动撤回诉讼。还有的患者说:“这些讲座不仅增长了见识,还为下一步诊疗提供了帮助,让我们更理性地对待诊疗行为。”截至目前,该院已联合举办讲座20期,参加讲座人数达到了1000人次。
创建平台化解矛盾。为及时、妥善化解医患矛盾,该院与卫生行政等部门建立医疗纠纷化解平台,强化联合化解,保障化解效果。平台涉及部门,注重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坚持实事求是调解原则,公平合理地保护医患双方利益。2013年5月,某医院反映,一患者对骨科手术治疗效果不满意且情绪激动,并要求赔偿10万元钱。该院得知情况后,与卫生、公安等部门启用联合化解机制,邀请专家分析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为患者讲解各类医疗损害案例,教育患者不能以过激方式处理矛盾,并做好患者家属的思想工作。通过一系列工作,患者认识到目前的诊疗结果并非由医方过错造成,可能与自身体质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主动提出放弃赔偿要求。去年以来,该院已通过医疗纠纷化解平台解决纠纷5起。
诉前调解便民利民。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患者遇到纠纷,大多希望调解解决。为顺应群众司法需求,该院赋予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医患矛盾职能。患者在立案时,中心服务人员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询问处理意见,通知对方了解情况,并向双方通报相关情况,及时掌握调解动向。在服务人员选派上,考虑到医疗纠纷特点,该院选择审判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法学基础理论深厚的法官担任调解员,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在调解基础方面,该院建议患者一方尽量提供相关鉴定结论,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避免无原则的“和稀泥”式的调解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在患者一方提供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医疗部门认为患者诉求相对合理,赔偿数额在可接受范围,便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诉累。当事人对该院在具有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做调解工作反响良好,称赞此调解做法效率高、效果好。
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公平。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有的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诉讼,有的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索赔,可能造成了法律适用不够统一,裁判缺乏权威性。为更好保护医患双方利益,该院结合当事人诉求,告知当事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正确引导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时举证,避免因当事人不了解法律适用而错误理解举证责任的划分,造成举证不能,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公平正义。审理医疗案件,最为关键的是鉴定结论。该院努力保障鉴定的公平公正。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尽量由当事人共同选取,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工作人员当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保证了当事人的自主权、选择权和鉴定的公正性。针对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般会提交大量涉及医学专业的证据的情况,为避免开庭时当事人对举证质证不充分、不深入的现象,该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先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让双方当事人做到心里有数,促使当事人更加深刻理解证据内容。在当事人不能理解鉴定结论时,该院会依照民事诉讼法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依旧存有异议时,可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案件宣判后,该院会将裁判文书在法院外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回放
案例一:2011年8月16日,张某因阴茎发育异常到某医院接受“阴茎下曲矫正术”。术中,造成原告尿道0.8cm裂口一处,虽经缝合,但仍造成原告出现尿漏,同时伴有尿道狭窄现象。经鉴定,某医院在对张某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全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
案例二:1996年,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至某医院就诊,经诊断,王某系左股骨粗隆间及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某医院对王某实施了切复+内固定手术。王某于同年 12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年后取内固定等。2001年6月6日,王某因身体不适,要求该院取出其体内置放的梅花钉。医院遂对王某行左股骨干骨折术取内固定手术,但因梅花钉置入时间较长,无法拔除。经王某本人同意,医院剪除了梅花钉的尾部残留部分。2011年11月3日,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其取出内固定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一审诉讼中,王某申请对取出内固定的必要性、医院的过失、取出内固定的费用和相关损失数额进行鉴定,但因不能提供鉴定所必需的影像学资料导致不能鉴定。鉴于王某诉请损失的确定需依赖于鉴定意见,但因影像学资料遗失致无法鉴定,保管义务人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医学影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为不少于五年,即该医院有义务保存涉案影像学资料最长至2006年6月5日,此后的保管义务人应为王某本人。王某于2011年11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管期间。因王某未妥善保管相关影像学资料致不能鉴定,应对不能鉴定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