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申 刘海兵
记者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中,发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中有些刑事、民事案件虽然经过了法院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包括听证),过了多次、多遍的“筛子”, 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无法再重新启动、寻求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这些案件被害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俗话说,“有病乱投医”。为了能挽回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造成的损失,这些案件的被害人或当事人便无奈地选择了不断地、反复地到多部门信访,以期能够遇上好官,得到同情和重视,使问题得以解决,将损失降到最小。
如何才能有效地救助这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困难群众,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实践了多种多样的救助、救济方式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司法救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前不久,中央司改办负责同志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今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细化了司法救助的标准和程序,规范了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尽快把这项制度建立、运行起来,切实解决好信访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或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的是,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被害人或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的是国家责任的担当,彰显的是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治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或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有助于维护被害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又有助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终结解决,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我们坚信,随着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困难群众在得到司法救助后,一定会息诉罢访,回归到正常稳定的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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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包括: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是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除去以上这8种情况外,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