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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封账户
被执行人现身

  本报讯 (通讯员 车春雨 记者 刘文利)4月2日下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将3万余元赔偿款交到了申请执行人范某手中,范某紧紧握住法官的双手,激动地说:“太感谢你们了!”

  范某是秦皇岛人,从2006年开始在青岛某电器有限公司唐山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分公司)驻秦皇岛办事处工作。2011年6月,唐山分公司要求范某变更工作地点,到唐山上班,范某未同意,并请病假未到唐山分公司就职,唐山分公司遂要求范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范某认为唐山分公司未经其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侵犯了其利益,遂提起仲裁。秦皇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未支持范某请求,于是范某起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唐山分公司赔偿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

  2013年7月8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范某各项诉讼请求共计39020元,但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2013年11月底,范某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今年3月19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接到委托后,执行法官一方面查询被执行人存放货物的仓库,对货物进行清算;另一方面去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

  当被执行人得知账户被查封后,主动与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执行法官为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答应给付执行款3万余元。

  随后,被执行人将3万余元执行款交付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范某,取回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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