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张平
张某于2013年12月去世,其妻于2006年3月去世。二人生育有三子一女,长子张甲,次子张乙,三子张丙,女儿张丁。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留有房产一套、存款16万元,均由张甲占有。张乙、张丙、张丁作为原告将张甲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诉讼中,张甲的儿子张小甲以第三人身份请求参加诉讼,他提交了一份未签名的遗嘱,该遗嘱显示张某遗产由张小甲一人继承。张小甲称该遗嘱系张某所写,因张某当时病重未能签名。
张乙、张丙和张丁认为,未签名的遗嘱是无效遗嘱,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
张甲和张小甲认为,张某生前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其所立遗嘱虽没签名,但系张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存在遗嘱的情形下,应先按照遗嘱继承。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签字的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自书遗嘱法定要件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对此,承办法官做出了解释。
法官认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思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做出了明确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在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本案遗嘱没有遗嘱人的签名,且第三人张小甲又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应认定无效。张甲、张乙、张丙和张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张某的遗产。
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时要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形式要件,否则可能面临遗嘱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