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吸烟有害健康”原本应该是不分国界的人类共识,但对这种具有提醒和敬告意义的警示性标识,国内烟草企业却采取“内外有别”的两手策略。销往国外的香烟外包以“黑肺”、“黄牙”示人,内销的烟盒却俨然成了名胜古迹的宣传广告。看似厚此薄彼的双重标准,其背后应该有我国社会法治不彰的现实国情。
我国早在2003年就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3年后的1月9日正式生效,迄今已逾8个年头。按照《公约》要求,烟草企业应当履行印制警示语,告知“烟草使用的危害后果,警示标志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的法定义务。与之相配套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准则》更是明确指出,“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这可以增加健康警语和信息引人注目的程度……防止包装转移对警语和信息的注意力”。
纵观我国内销的香烟警示标志,尽管多数烟草企业在包装上也用横线分割出了30%的区域,并在该区域内标注有健康警语,但警示标志却采用了《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字体最低值,而且颜色与烟盒整体色并无明显区别,更无图片警示信息。这种向最低标准看齐的包装设计,明显有“打擦边球”嫌疑。而根据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内容的承诺,我国在2009年1月9日前,就应该更新境内销售的烟草制品包装上的警示信息,与国际通用以清晰、醒目的风险警示语或图片信息告知吸烟危害的做法接轨。
正是由于内销香烟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志过于隐晦抽象,加之我国公民群体拥有一定数量文盲人口的客观现实,不明显、不清晰、不直观的警示信息直接导致警示力锐减,不足以提醒烟草制品对人们的健康危害,既严重影响到我国的控烟进程与效果,更侵犯了使用者们的消费安全权和知情权。对问题典型的烟草企业提起公益诉讼,无疑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务实推动控烟活动的有益举措。
其实,透过烟草企业在香烟包装上的双重标准,我们更应该从完善法治的角度关注与反思。同为一家企业,同属一个品牌,同样是执行世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什么会外严内松的厚此薄彼?莫非真应了“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那句古话,而类似这种“内外有别”的产品销售,又何止烟草企业?“水土异也”或为必须探究的深层次原因。由此看来,消除烟草警示“内外有别”的怪象,还需严格践行《公约》、务实彰显法治,期待北京市消协的公益诉讼有助烟草管理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