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倩军)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准确核查认定城乡低保对象,近日,秦皇岛市制定出台了《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员的就业扶持,建立完善“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对于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办法》作了详细规定,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可以委托其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在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结果反馈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成立的低保审批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审批对象名单,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保障类别,填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发放书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日常管理方面,《办法》对城镇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分类施保的对象包括:已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危重病人、老年人、单亲家庭成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其中,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三无对象”,在实施全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30%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大学本科及专科在校学生,依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证、就读学校证明,结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在享受补差金额的基础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25%低保金;
对于低保家庭中的高中或中专在校学生、70岁以上老人、因另一方无力提供子女抚养费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依据就读学校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结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在享受补差金额的基础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20%低保金,并实行年度审核制。
为帮助具备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实现就业,《办法》还要求建立完善“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员的就业扶持。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低保家庭实现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可按原享受低保金继续享受3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3个月后按实际收入核算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取消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