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而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走他人汽车去抵押,日前,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沽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两罪合并执行。
2012年9月份至2013年6月份,徐某承包沽源县某宾馆和地下洗浴内部装修工程,并雇用王某、杨某等128名农民工施工。期间,徐某将宾馆和地下洗浴支付的部分工程款用于买车等个人消费,共拖欠农民工工资823432元。经沽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徐某逾期仍未支付。2013年6月30日,徐某租乘被害人李某的黑色两厢轿车来到北京。同年7月6日,徐某以借车为名将李某的车借走,且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价值人民币63418元的汽车押给第三人。同年8月7日,徐某被民警抓获。 张红强 桑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