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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利 王晓芹
时下,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民事、行政、刑事官司时,会选择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聘请律师时,要注意莫入以下五个误区。
误区一
估计败诉不聘代理人
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不少人对官司胜诉没有把握,觉得请不请代理人都无所谓,因而自己匆忙应诉。事实上,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后,一方面,可能在综合分析局势的基础上反败为胜;另一方面,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对被代理人有利和不利的条件,通过提出相关异议、适时上诉或申诉、依法申请法庭调解等途径,或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和同情,或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利息等方面做出让步,从而把被代理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误区二
案件到了法庭才请律师
在诉讼活动中,不少人认为案子到了法院才是请律师的最佳时机,其实不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34、35条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除此以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的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诉讼代理,转向服务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例如,律师可以受托代理分家析产、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办法人登记、代理订立及变更经济合同、参与项目谈判等等。通过他们参与这些工作,当事人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误区三
与律师私下签订委托合同
有的当事人为使代理人“尽全力”为自己打官司,常常与律师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甚至不按规定私下给付代理费,这些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据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时,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同时向该所交纳代理费。一般情况下,这些法律服务机构大都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当事人选择的代理人参加代理。这样,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该法第54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四
对代理人作虚假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代理人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代理人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的结果。鉴于此,当事人在向代理人陈述案情时,应做到客观、全面、真实。
误区五
代理权限授权不清
有的当事人与代理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时,往往将代理权限笼统地写成“全权委托”或者“全权代表”,这样写很可能导致代理人滥用诉权。通常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因此,当事人在填写委托授权书时,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注意写清代理权限。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别授权的事项时,应当写明每项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止代理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