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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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朋友签的借款合同上有自己的名字,朋友无力偿还——
自己应否代替偿还

  

  日前,省会郊县的李先生致电本报求助,称这刚过完春节自己就摊上大事了,节日的好心情一下全没了。

  李先生称,2013年8月份,自己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石某给他打电话,说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借了王某15万元,但是石某身在外地不能亲自签订借款合同,正好李先生与王某也认识,就想让李先生帮忙签订借款合同。李先生碍于朋友面子,便答应了。签订借款合同时,李先生除了签上了石某的名字,还被要求签上自己的名字。李先生心想,好朋友之间应该没什么问题,就这样李先生在借款合同上也签上了自己名字。当天,石某通知李先生,说收到了王某的转账款,并对李先生表示感谢。

  谁知,前两天,王某却拿着借款合同跟李先生索要15万的本金和利息。李先生顿时傻眼了。原来,石某做生意赔了钱,兑现不了还款承诺,且王某认为借款合同是李先生签订的上面还有他的签名,现在石某偿还不起,故李先生得偿还。

  李先生非常着急,想问,借款是不是真得自己偿还了?

  就此,记者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王少龙律师。

  王少龙律师称,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石某致电李先生代为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实际为一种民事代理行为。李先生作为受托人,在朋友石某的授权范围内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约束石某。案例中,虽然李先生在借款合同上有签名,但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借款应当由石某偿还。但是李先生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石某的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且借款人王某对委托代理情形知悉。

  如果李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为石某的代理人,借款合同上又有其签名,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李先生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石某进行追偿。

  王少龙律师建议,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以避免发生纠纷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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