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没法继续过下去,我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目前我们有一套房产,是我丈夫在结婚前付的首付,婚后我们一起还贷,至今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我丈夫一人的名字。请问,离婚时这套房子如何分割?
黄女士
黄女士: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你们这套房的分割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之规定,这套房虽然是婚后你们夫妻共同还贷的,但离婚时房屋只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即你丈夫,你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