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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法院宣判四起环境污染刑事案
5被告人排放废酸水分获有期徒刑

  

  本报讯  (记者  曹永学)记者1月24日从省法院获悉,当天上午,霸州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四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五名被告人在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小电镀”、利用暗管或渗坑排放有毒废水,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郭振武、郭全明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郭振武、郭全明系父子关系,霸州市杨芬港镇褚东村人。2000年至2013年5月,二被告人在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褚东村居民区附近经营电镀加工厂,长期将电镀加工所产生的废酸污水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厂子后面的褚东村大坑内,累计排放废酸污水30余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郭振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郭全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王朝宇污染环境案。被告人王朝宇系四川省射洪县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朝宇在霸州市东杨庄乡下段村非法经营电镀厂,私设暗管往厂外大坑内排放含酸污水。经霸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朝宇排放废酸水的位置在居民区附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朝宇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高寿山污染环境案。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高寿山(霸州市杨芬港东寨上村人)伙同高某(现在逃),未经工商、环保部门审批,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东寨上村村民聚居区附近非法经营电镀厂,通过下水道将废酸水直接排入附近大坑中,严重污染环境。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高寿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白长明污染环境案。被告人白长明,霸州市康仙庄乡高坟村人。2013年3月初至同年5月1日期间,被告人白长明在本村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电镀厂,并私设渗坑,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约300公斤废酸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渗坑内,对环境造成污染。白长明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以污染环境罪,酌情从轻判处白长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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