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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周女士致电本报求助。婚后周女士的父母为其购买一套两居室房屋,房屋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现周女士与丈夫感情不和,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周女士的丈夫认为,周女士的父母为其购买的一套两居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周女士认为属于个人财产,双方为此迟迟达不成协议。周女士问,遇此情况该如何处理才是合理合法的。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底江欣律师。
底江欣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周女士的父母为其购买的一套两居室应为周女士个人财产,周女士的丈夫无权要求分割。
对于离婚案件中的房屋产权归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可以参照以下标准解决此类问题:
⑴婚前个人购买或父母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
⑵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⑶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⑷婚后夫妻共同出资或一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或两人名下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社会离婚率较高而不动产价值又较高的现状,底江欣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共同协商下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将婚前婚后的各种财产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这种协议不是为离婚做准备,而是为了防止双方因房产的矛盾导致离婚,是有利于双方感情和家庭生活稳定的。 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