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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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抑婚内矛盾 防控婚内暴力犯罪

  □ 郑亚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不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笔者通过统计近年来A市发生的25件婚内凶杀案件,对所反映出的婚姻家庭和社会问题予以探析。

  婚内凶杀案件的特点

  行为人——男性居于强势地位,中年人居多,学历水平、社会地位普遍不高。25件婚内凶杀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凶杀行为的有16件,占到64%,是妻子对丈夫实施凶杀案件数的2倍。行为人作案时年龄30-49岁的行为人有15人,占60%。小学、初中学历21人,占84%,多为无业人员或无固定职业的打工者。

  时间、地点——多发生在夜晚、家中。25件婚内凶杀案件中有16件发生在夜晚、19件发生在家中,分别占此类案件数的64%和76%。如曹某与其丈夫殷某在案发当日凌晨,因长年累积的矛盾发生口角,殷某对曹某进行辱骂,曹某忍无可忍拿了一把铁镐,回到卧室用铁镐击打殷某头部,致殷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行为方式——早有预谋、手段凶残,自首的居多。由于婚内凶杀案件多为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累积矛盾而引发,行为人对日后生活感到绝望,预谋犯罪比例较高,且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自知难逃法网,往往首先告知亲友实情,而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5件案件中作案前预谋的有8件,作案凶器多为铁锤等铁制重物或刀等锋利凶器,作案后自首的14件,占56%。

  婚龄——10年以上发案率高。针对25起案件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进行统计,婚姻存续3年以下的为6件,4至9年的共计6件,10年以上的高达13件,占到了52%。如梁某与其妻子苗某结婚30余年,因梁某性格外向,而苗某性格内向引发二人婚后感情不和。年轻时梁某长年在外做生意并曾有过婚外情,苗某独自在家照顾三个儿女,随着梁某外出创业意外受伤,两人年老后又在一起共同居住。年近60的两位老人这时本应享受天伦之乐,但却因年轻时的积怨及日常琐事而时常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案发当日二人因琐事再次发生口角,梁某用锤子击打苗某头部,致苗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矛盾的起因——多集中在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家庭暴力。25件案件中11件系因怀疑对方有婚外情、4件因经济问题、3件因家庭暴力而引发。如张某与其丈夫王某结婚20余年来,经常遭受王某在酒后对其进行殴打,案发当日王某再次于酒后对张某进行辱骂并骑在张某身上殴打张某,张某遂使用随手摸到的铁锤击打王某头部等部位,致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是否系重组家庭——再婚重组家庭占发案数的五分之一。一方或双方曾有婚史,再婚后重组家庭发生婚内凶杀案的有5件,其中赵某杀妻女案受再婚影响最为明显:被害人王某离婚后带着女儿嫁给赵某,再婚后赵某对王某的女儿管教方法粗暴,王某的女儿曾因此报警,双方矛盾加剧。案发当日赵某酒后强迫王某的女儿(殁年16岁)做饭,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暴怒之下,赵某持铁锤击打王某女儿头部,适逢王某外出购物回家,见状欲打击赵某,赵某持铁锤、铁管分别击打王某及其女儿,将妻子、继女杀害。

  婚内凶杀案件多发的原因

  新的婚姻家庭理念渗入,家庭责任感降低。随着社会的进步及西方思想的影响,男女双方都更为自主、独立,白头偕老、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心态渐渐淡漠,人们对婚姻持续长久性的信心不足,家庭责任感降低,生活中遇到困难双方往往不愿从共同的家庭利益出发携手解决问题,而是着眼于个人利益,过多的计较得失。从个人角度认识、解决问题,势必导致家庭矛盾无法得到有效化解,反而愈演愈烈。

  社会转型期,社会中下层人群经济压力、精神压力增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房价上升、物价上涨、贫富差距加大等社会问题都导致部分社会中下层收入人群的社会压力增大,幸福感降低。长期压力下势必导致性格出现不同程度扭曲,从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甚至引发极端恶性的婚内凶杀案件。

  面对夫妻间矛盾,双方不能正确看待、及时沟通解决。不论是因日常小事引发,还是遇有婚外情等重大婚姻问题,双方如果能够正确面对、处理都不致引发凶杀案件。但行为人却往往不能正确看待这些矛盾,夫妻双方长期缺乏有效沟通,矛盾不断累积、升级,演变为将配偶视为仇人,从而产生不杀之难解心头之恨的心理。

  没有及时通过有效的社会力量解决婚姻问题。各级妇女联合会、人民调解机构、人民法院等机关或组织都是有效解决婚内矛盾的社会力量,但这25件案件的行为人遇到婚姻问题却从未想到找相关部门帮助处理,而是使用错误的方法在婚姻关系中相互折磨直至矛盾激剧,怨恨越发浓厚,最终选择了“处以对方极刑”的极端方法。

  防控婚内凶杀案件的机制建设

  加大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念的引导教育。婚内凶杀案件的多发,与近年来变化迅速的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密切相关,有关单位、部门应通过授课、媒体宣传等方式教育未婚者增强对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视程度,不要冲动结婚,并积极引导已婚者提高正当解决婚姻问题的能力,增强家庭责任感。

  社会转型期应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关爱力度。在中国社会正处于历史转型期这一大背景下,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加强对低收入人群的关爱,解决其住房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使社会各阶层以健康心态投入生活,以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解决婚内矛盾的职能作用。各级妇女联合会、人民调解机构等机关、组织应加大对于解决婚姻问题的职能宣传力度,使当事人了解到一旦发生婚内问题的社会调解、介入方式,及时通过有效的社会力量解决婚内矛盾。同时,上述职能部门应免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避免矛盾升级。

  加大此类案件的警示教育力度。面对着逐年增长的婚内凶杀案件数量,司法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定期开展婚内凶杀案件警示教育展览,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法治宣传,使人们认识到错误处理婚内问题的破坏性之大、代价之高,避免因不当的解决方式走向家破人亡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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