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继衡 杨迎辉)抚宁县人民法院1月3日透露,该院日前对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龙海支行做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制裁该行转移法院冻结存款的违法行为。
抚宁县法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东圣瑞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黄烨(化名)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应原告申请对被告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黄烨在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龙海支行的存款135万元。在临近冻结期限六个月期满前办理续封手续时,查明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龙海支行已将法院冻结的账户注销,冻结的存款已转至黄烨其他账户。经调查显示转移存款手续日期在法院办理冻结存款日期之前,非常矛盾。该行隐藏、转移已被法院冻结存款的行为将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此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司法权威,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龙海支行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