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邪教组织炮制的“9·13”假签名事件,触犯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此,我们走访了著名律师甄玉波先生。甄律师现就职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我们提出的问题,甄律师做出了明确解答:该假签名事件组织者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方面。
一、民事责任
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法律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行政责任
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刑事责任
(一)涉嫌诽谤罪。法律依据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0日)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律依据包括:
(1)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两院司法解释”第二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此条共列六种情形,本案适用第三种)即,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3)“两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注:此条共列六种情形,本案适用第三种)即,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三)涉嫌寻衅滋事罪。法律依据包括: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王志坚)
注:本文中“两院司法解释”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