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2月20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三地法院宣判四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四被告人恶意排放有毒污水被从重判刑

  

  本报12月19日讯 (记者 曹永学)今天上午,馆陶、泊头、雄县三个基层法院依法宣判4起在居民区等地私设暗管、渗坑,排放有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案件,王欣强等4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记者今天上午在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 王欣强污染环境案

  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馆陶县农民王欣强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自2013年6月至9月上旬,王欣强不经任何处理,将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经监测,渗坑污水中锌、镍浓度锌含量为2.63×10mg/L,镍含量为3.56×10mg/L。且被告人王欣强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仍然排放,严重污染环境。馆陶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判处被告人王欣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 张学军污染环境案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泊头市人张学军于2011年年底,在泊头市殡仪馆西侧未经审批私自建立炼制沥青的加工点,至2013年7月期间,张学军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的坑内。泊头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证实排放物为“有毒物质”,此监测数据经省环保厅予以认可。

  泊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军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 杨振才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杨振才系山东省曹县人,捕前住雄县昝岗镇赵岗村。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6日,被告人杨振才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镀加工,并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所租住的院内渗井中。经检测,电镀槽内水样及排放的渗井内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振才在居民区附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振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 王永平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王永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捕前住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初,被告人王永平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情况下,擅自在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租赁的房屋内进行电镀加工,将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渗坑中。经检测,电镀槽及渗坑内水样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雄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判处被告人王永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