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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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烹协维权也要
“一手托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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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元”、“消毒餐具另收费”……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叫停餐饮行业6条霸王条款,在获得消费者叫好的同时,也招致行业协会的激烈抵制。中国烹饪协会发表公开信,称工商此举已“激发行业公愤”,请求国家工商总局予以制止并令北京市工商局公开道歉。

  (12月13日《北京晚报》)

  

  

  

  A 

    餐饮“霸王条款”

  激辩的背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餐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门槛,对带酒水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指定消费,侵害了消费者权利,其本身就不合法。工商部门介入自有道理。但是从市场的观点来看,矫正“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关键不是执法部门介入,而是激活市场竞争。

  如果餐厅酒水价格与市场价持平,消费者大多不会劳神费力自带酒水,餐厅也不会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很明显,“禁止自带酒水”也好,开瓶费也罢,实际上是餐厅强制顾客消费餐厅的高价酒水。消费者希望酒水消费价格公道,而餐厅希望靠卖酒水赚钱。两者之间的矛盾如何调和呢?我认为,餐厅是否摒弃霸王条款,除了法律撑腰,执法部门给力以外,还取决于餐厅与消费者之间博弈能力的大小。如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行业,博弈优势肯定在经营者那里,比如,自来水、电力、天然气等行业,消费者根本没有话语权与选择权。如果当地餐饮企业竞争不充分,高档餐饮企业较少。即使执法部门要求经营者纠正“禁止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给经营者戴上处罚紧箍咒。经营者仍可能以抬高菜肴价格,提高服务费标准等变通手段来规避“损失”,消费者并不能真正得到实惠。

  反之,如果餐饮行业市场竞争充分,尽管消费者的博弈能力没有经营者大,但是他们享有市场选择权。你家不让自带酒水,我可以选择别家。且不说“顾客是上帝”是商家的口头禅,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不是傻瓜,为了卖高价酒水、收取开瓶费而把消费市场拱手让人。

  (叶祝颐)

  

  

  B

  禁止自带酒水争论

  背后的真问题

  

  工商部门叫停餐饮行业6条霸王条款的执法行为,中烹协的反应强烈并公开叫板,俨然一副行业利益代言人的维权姿态。不过,正如一些餐饮企业负责人要求工商部门执法应该“一手托两方”一样,中烹协的维权也要做到企业正常经营与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统筹兼顾。这才是体现公平公正的正确态度。

  纵观“消费者叫好”和“行业协会抵制”的迥异反应,对“霸王条款”认知歧义的背后是权利与利益的博弈。经营者与消费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利益关联,并非势不两立的矛盾双方。与中烹协近乎“一边倒”的辩解不同。

  其实,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元”、“消毒餐具另收费”等格式条款,多年来备受消费者诟病与质疑。工商部门将其认定为“霸王条款”,关键在于商家这些告示或行业惯例,限制了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自由选择权,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的强势地位,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比如“禁止自带酒水”,消费者到饭店点菜用餐,经营者应该提供服务并依价收费,缘何不允许用餐者拿自家备用或在外购买的酒类助兴,难道非要逼消费者饮用商家提供的酒类不成?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卫生餐具是餐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什么要对消费者额外收取餐具消毒费?中烹协把“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的消费标价,解释为餐具公司印制,餐饮企业只是使用单位而并非违法主体,显然属“概念混淆”。消费者要的消毒餐具而并非消毒方式,把餐饮企业理应承担的消毒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不是强制是什么?

  餐饮企业的经营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作为餐饮行业的“娘家人”,中烹协维护所属企业的权益无可厚非,但维权不能忘了“自律”。凡事总要讲求公平合理、依法依规,尤其要多些将心比心和换位思考,不能一味强调“我的地盘我做主”,思维只讲“一面理”,谋利但求“最大化”。中烹协应当坚守“一手托两家”的客观与公正。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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