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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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本报讯 (史志俊)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以省人大立法的形式,明确鼓励散装水泥发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将有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据介绍,发展散装水泥就是要摒弃水泥以袋装形式出厂、运输,并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方式,改为水泥散装化出厂并在专业工厂集中生产混凝土和砂浆,通过专用设备运输和使用,实现水泥从出厂、运输到使用整个过程全密闭、自动化。据测算,每生产使用1万吨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比,可节约标准煤150吨,减少水泥损失450吨,减少粉尘排放42吨、二氧化碳排放607吨、二氧化硫排放1.89吨。 

  针对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还比较低。《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农村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

  为防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为从源头上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条例》对支持、鼓励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做了较多规定。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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