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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警官劫犯沈龙保定伏法

  本报12月10日讯 (记者 刘彬 通讯员 李宏)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抢劫并杀害涞源县公安局危爆大队原副大队长周某的抢劫犯沈龙在保定被执行死刑。

  2011年11月4日傍晚,沈龙以提供涉爆线索为由,打电话骗涞源县公安局危爆大队原副大队长周某(殁年37岁)到涞源县看守所西侧加油站附近。周某驾车到达后,沈龙与同伙陈洪亮用电棍电击、气手枪枪托猛砸周某前额致其晕倒,将周某捆绑后拖到车后座。沈龙、陈洪亮驾乘周某的车行至涞源县塔崖驿乡一沟里隧道中,劫取周某身上人民币1500余元、银行卡2张,并逼问出其中一张余额为5万余元邮政储蓄卡的密码。后二人又驾车至涞源县银坊镇前湖海村湖海岭,将白酒撒到车内及周某身上点燃,并持石块猛砸周某头部数下后逃离。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沈龙死刑,被告人提出上诉,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并报最高院复核。最高院认为,被告人沈龙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同日被执行死刑的还有故意杀人犯计凯。2011年8月17日,望都人计凯在蠡县留史镇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后结伙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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