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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在河北(下篇)

  

  □  李兴友  吴涛  刘树奇

  

  深入

  ——在检察实践中不断完善“检务公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形成各级检察长重视“检务公开”、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实践“检务公开”的浓厚氛围。一是要树立长远观念,克服短期行为。“检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制度,是现代诉讼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立足长远,把它作为检察改革的突破口,作为建立科学的诉讼模式和监督机制的基础性制度来谋划、深化和推进。二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深化“检务公开”,是对检察权的规范和监督,防范和矫正检察权运行的偏差,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检务公开”要求检察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三是要树立开放的观念,广纳百家之言。“检务公开”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和开展其他检务活动时必须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应当转变狭隘的部门主义、本位主义观念,培养开放意识、民主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

  ——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相关配套制度。“检务公开”是社会主义中国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必然要求我们突破现行的一些规定,推进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与现行的一些做法相冲突。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改革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检务公开”配套性制度,主要是建立健全检务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对涉案人员的告知制度、建立健全当事人阅卷制度和涉案人尤其是执业律师的权利保障制度等。一句话,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确定“检务公开”的形式和救济制度,规定违反“检务公开”的法律责任,使“检务公开”制度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与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同步进行。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进一步完善,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检务公开”必须与之踏着相同的步调前进。检察机关无论是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强化法律监督,还是深入查办职务犯罪、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无论是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还是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等,都要求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同时,全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简单地就案办案,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无论是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还是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等,都要把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责有机统一起来,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以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而且必须强化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强化检察队伍素质建设,着力解决制约检察机关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切实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在改革旗帜高高飘扬的大背景下,在推进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逐渐完备的条件下,“检务公开”不能止步,必须随着形势和法治的变化调整内容,大踏步地向前进。

  一要继续深化认识,克服纠正错误观念。目前对“检务公开”存在一些错误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不管效果如何,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万事大吉;还有人认为,实行“检务公开”只是走过场,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其次,对“检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做文章;更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为了解决检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还有人认为“检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检察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从而虔诚地表白检察机关需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观念是行动的灵魂,思想是行动的指引。我们要以实际行动纠正以上错误认识,把“检务公开”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之中。

  二要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实效。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检务内容公开而形式不公开,或检务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或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或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等现象,使“检务公开”走过场、流于形式。少数地方“检务公开”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而忽视检务执行的程序的公开。有的热衷于搞门面工程,设置豪华的“检务公开”栏,但如何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检务公开”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则思考少、行动少、实效差,群众有怨言。检察机关在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和法治中国建设工作中,要依法全面公开涉检信息,满足人民群众的依法诉求,化解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检察机关、群众与其他国家机关等的社会矛盾,使“检务公开”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要加强监督,明确责任。“检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除了告知制度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外,其他各项措施均没有规定责任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实行“检务公开”依靠的是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根据“监督者更需要监督”的理念,在实行“检务公开”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除接受人大、涉案人、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外,还要有相应的内部监督措施,“检务公开”不是目的,目的是解决检察官办案的程序意识、特权思想和不规范行为,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办案水平,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检务公开”内容和责任义务。

  (1998年,河北首创的“检务公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推广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郑广宇同志付出了辛勤努力,并直接参与了高检院出台的“检务十公开”的起草工作。——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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