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四合街村民焦某在家做饭时,放在地上的啤酒瓶突然爆炸,飞起的玻璃碎片炸伤他的左小腿内侧,造成腿部留下一个约5厘米长的伤口。事情发生后,啤酒厂工作人员来到焦某家中,进行勘验。但啤酒厂与焦某对啤酒瓶爆炸的原因各执一词,未能达成调解意愿。日前,焦某来到正定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进行调解。
经协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同意不对啤酒爆炸原因进行第三方鉴定。啤酒厂同意对炸伤人所产生的医疗费、出租费、电话费、衣服损失费、精神补偿费,共计500元进行赔偿,此外还双倍赔付焦某两箱啤酒。同时,啤酒厂对焦某提出的改进建议,表示感谢和接受。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评析】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于淑洁认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啤酒厂应当向焦某赔偿损失。 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