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段伟勤 韩建清) 近日,由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市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在该县宣判,被告人冀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名后,张市办理的第一起该罪名案件。
2013年4月,康保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经过周密侦查,发现被告人冀某某在康保县工商局拍卖其服装大楼过程中,利用其胞弟的职务便利,在其胞弟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他人20万元,帮助请托人以低于作价50万的价格购得服装大楼,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该院加大初查力度,多方调查取证,迅速侦查突破,加快起诉节奏,积极出庭公诉,最终,使被告人受到了法律追究。7月5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加快审查节奏,密切相关环节协作配合,在短时间内即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无误,被告人对案件查办没有异议,法院在9月3日做出了宣判。从5月10日立案到宣判,对该案的查处全程用时不到4个月,有效震慑了腐败犯罪,警示了社会上的类似行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