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易扬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定货币符号,不仅是劳动人民付出辛勤劳动的等价象征,而且如同国歌、国徽、国旗一样,代表着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然而法轮功邪教组织竟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利用人民币的流通性实施反动宣传活动,这不仅是对多类权益的直接侵犯,更是对人类道德的肆意践踏。
利用人民币实施反动宣传是犯罪行为。目前发现的“反宣币”内容五花八门,其中不乏宣扬“三退”、“天灭”、“除恶”等反动标语,矛头直指我国政体、国体,煽动推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借助人民币为载体,传播具有反动政治内容的法轮功宣传品,与传单、横幅、光碟、标语、书刊等其它反动宣传品具有同样性质。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种直接侵害国家权益、社会权益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利用人民币实施反动宣传,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
在人民币上喷涂标语是违法行为。有些“反宣币”和上述露骨的反宣煽动内容有所不同,主要针对一些社会现象进行妄评,针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造谣,其目的仍是攻击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企图削减政府公信力,扰乱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抛开其险恶用心,单就在人民币上喷涂标语的事实而言,就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
制作“反宣币”是令人唾弃的行为。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几千年来,唯一功能就是方便价值的流通和交换,从来没有任何集团和派别置人类社会共有的文明准则于不顾,以“组织行为”在货币上书写标语口号来发动“宣传攻势”。我们决不应该“埋没”法轮功邪教这一“下三滥”式的“重大发明”,因为这一事实恰恰充分暴露了法轮功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教本质和丑恶行径。毋庸置疑,法轮功利用货币“投毒”的事实,是人类社会基本道德准则所不允许的行为,是遭到人民唾弃的行为。
“反宣币”背后是邪教的破坏伎俩。法轮功头目李洪志曾在《洛杉矶市法会讲法》说:“有人说人民币上写上‘法轮大法好’、‘退党’,我说这办法真好。这钱扔又扔不了、销毁又销毁不了。”于是,千姿百态、层出不穷的、成套的反动标语“模板”,还有直接传授“刻印章”、“激光打印”的具体操作办法,都通过境外法轮功掌控的网站涌入国内。至此,法轮功一直对外宣称“无私”、“真善忍”的遮羞布,再一次被自己搞得千疮百孔。
让我们携手向“反宣币”说不,珍惜人民币、爱护人民币,就是尊重我们个人的辛勤劳动;让我们携手向“反宣币”说不,人民币是一张特殊的、珍贵的“国家名片”,可以折射出全体公民的基本素质、文化修养和爱国主义精神;让我们携手向“反宣币”说不,在日常生活中主动拒收“反宣币”,不使用“反宣币”,对不慎流入手中的“反宣币”,及时到就近的银行网点进行兑换;让我们携手向“反宣币”说不,发现有邪教组织制作“反宣币”等违法犯罪线索时,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