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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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
疯狂盗窃被判刑

  本报记者  李建华   通讯员  岳红伟

  蔡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四个月,出狱后不思悔改,为牟取钱财疯狂作案四起。日前,肥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30日至2012年8月7日,在短短两个多月内,蔡某等人先后窜至肥乡县城西街村、东街村、蔡庄村、后翟固村等地,盗窃一辆电动车、一辆自行车、两辆摩托车,总计价值4225元。

  肥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蔡某有入户盗窃情节,并有犯罪记录,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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