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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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体”宅基地

  新出生的双胞胎共用一个器官,俗称“连体婴儿”。原本不该重叠的两处宅基地,却因为发证机关的登记失误,造成部分重叠。廊坊大城县出现——

  本报记者 张申 刘海兵

  “2005年,我儿子在自家宅基地上欲翻建老房子时,遭到邻居阻挠,才发现我们两家的宅基地有部分重叠。自此,虽经村里和乡里的城建、土地等部门的多次调解,至今已经过去8年,仍没有解决。”大城县的门先生向报社反映了他们家遇到的困境并寻求帮助。

  宅基地,是指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且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属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3条中也作出明确规定:“本省实行的也是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存在两处及两处以上宅基地,更不应该出现宅基地重叠“连体”的现象。

  据记者了解,门先生与邻居的宅基地使用证是同一年颁发的,两家宅基地重叠的原因应该是发证机关的登记失误造成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

  当前,在我国农村,像门先生与邻居因宅基地使用发生纠纷的现象并不是个例,这些纠纷包括权属不清(部分重叠)、手续不全等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基于这一规定,实践中,大致采取如下方式处理这类纠纷:一是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二是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三是如果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县国土局)申请处理。受理机关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四是如果当事人对县政府(或县国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我国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以,如果两家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颁发时间有先后顺序,那么,谁先办证谁就先享有合法权利。

  具体到门先生与邻居的这起宅基地纠纷,可先由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申请县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纠正错误、重新确权颁证。如果对县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当地法院起诉。但是,不管以哪种方式解决,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都应该对双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重新进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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