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欣艳 闫宏利)近日,省法治办与省政协社会和法治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将为我省政府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提供机制保障。
省法治办主任时清霜在谈到《意见》出台的意义时指出:“《意见》的出台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作用和政协委员的智力优势,促进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求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这次,省法治办与省政协社会和法治委联合出台《意见》,是我省建立政府立法协商长效机制的保障,标志着开展立法项目的计划确定、委托起草、调研、论证、后评估等协商活动经常化、制度化。通过立法协商,实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这不仅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协商广泛多层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法治办巡视员石玉林从我省政协立法协商机制的发起、发展直至《意见》的审定出台都全程参与,可以说,他见证了我省立法协商机制的整个发展历程。“《意见》对立法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和结果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立法协商机制确立的几大重要环节,使协商的每个阶段都有章可循,确保了立法协商的制度到位。”谈起立法协商机制建立的初衷,他说,通过开展立法协商活动,既保障了包括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内的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又拓宽了立法的民主渠道,体现了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广泛发扬民主,开展立法协商,组织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与立法,有利于集思广益、达成共识,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记者了解到,从2009年首次立法协商座谈会召开至今,立法协商在我省已经有几年的实践了。省政协通过专题协商座谈会和书面沟通协商意见等形式,参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11件,多数意见和建议得到了采纳。2009年9月28日,酝酿多时的首次政府立法协商座谈会的召开,标志着我省立法协商进入实质性阶段。在这次座谈会上,省政协部分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就《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讨论,委员们提出了12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使有关条款的可操作性更明确,有关部门被赋予的权力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协调。
2010年,省政协组织委员对《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书面协商。其中采纳了委员意见,对超计划取水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以及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的标准进行调整,以增强可操作性。2011年9月,省政协第三次立法协商会围绕《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展开讨论。今年8月9日,省政协召开第四次立法协商座谈会,组织部分省政协常委、委员和专家,就《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协商讨论。会后,省政府法治办对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和会后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了梳理,梳理出40条主要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共采纳意见建议24条。这是历年来立法协商会被采纳意见建议最多的一次。
在今年召开的第四次立法协商座谈会上,除了对两部规章草案进行讨论外,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探讨如何这把几年的探索和实践,积累的成功经验予以完善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规范化。
按照《意见》,“在立法项目起草或者审查修改阶段,法治办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社法委组织政协委员参与相关立法活动。社法委应通过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征求政协委员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供法治办起草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参考。”也就是说从立法计划的制定、立法项目的确定上,政协委员就开始全程参与,发挥作用。由此,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从一开始就得到很好的保证。
省政协社会和法治委员会主任钱晓钟在总结立法协商的经验和成绩时,这样评价:“建立立法协商制度,有效开展立法协商工作,是政协履行协商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是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具体体现,也是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推进领导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同时,政府参与立法协商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是政协具有组织上最广泛的代表性和政治上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其次是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有条件,也有时间和精力去研究一些具有综合性、前瞻性的问题。三是政协渠道畅通。可以及时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心声反映给有关领导和决策部门,使许多问题能迅速得到重视和解决。建立立法协商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动法治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