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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华
随着高层住宅的不断兴建,电梯成为一些居民出入的必需工具。因电梯故障受伤的事故时有发生,伤后应当向谁索赔、如何索赔困扰着人们,唐山市的小陈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乘电梯回家的小陈经历了难忘的电梯惊魂时刻。小陈家住四层,进入电梯设定好四层目标后,电梯却没有在四层停下,而是先升后降致使小陈受伤。小陈伤后被120送至医院治疗。小区的物业公司及电梯的生产商、维修商在事故发生后到场了解情况,但均未对小陈的损失予以赔偿。小陈几经交涉无果,将物业公司、电梯生产商、维修商诉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原告小陈起诉称,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其乘坐电梯准备回到在四层的家中,电梯未在四层停留,先是急速升至十四层,然后又坠至负一层,致使原告受伤。上述被告应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00元。
被告电梯生产公司辩称,电梯故障不等同于电梯质量问题,其公司仅对电梯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次事故系电梯故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表示,电梯生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生产公司为该电梯的实际管理人,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电梯故障受伤,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梯的实际管理者未能证明其无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电梯生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生产公司为电梯的实际管理者,故应由电梯生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月29日,唐山市路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梯生产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