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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馨阳
妻子把丈夫和“小三”一起告到了法院,向二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近日,宽城法院板城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但仅支持了妻子对丈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小三”当被告,为什么不用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基本案情
2000年9月,宽城的原告齐某与被告范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甚笃,2003年9月生育一子。2005年,被告范某到外地经商,齐某在家照顾公婆和孩子。自2009年起,范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归家,其反常行为让齐某起了疑心。2011年,齐某发现范某与一名李姓女子同居,铁证面前范某却拒不承认,齐某一怒之下提出协议离婚。考虑到自己的婚姻破裂是因被告范某与他人同居导致的,齐某向范某主张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范某拒不承认有了“小三”,拒绝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想着结婚初始范某的种种好,念着还未成年的儿子,齐某做出退步,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刚刚协议离婚两个月,范某就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更是于2012年12月在县医院产下一名女婴。事到如此,范某也只得承认该女孩是他与李某同居后所生。齐某认为前夫和“小三”的行为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遂起诉至宽城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范某、李某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宽城法院板城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范某赔偿原告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驳回原告齐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为什么没有支持齐某要求“小三”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主审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范某与婚外异性同居是导致其与原告齐某离婚的主要原因,此案中齐某并无过错,范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原告齐某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原告齐某要求被告范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考虑到齐某对家庭的贡献且没有过错,以及被告范某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为5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因此,原告齐某要求作为第三者的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