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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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化工项目安装工程质量将有法可依

  (上接本刊第1版)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职责。二是关于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对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的公告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的划分作了明确规定,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规范。三是关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方面的职责,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程序作了规定。四是关于水土保持的监测与监督。对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完善监测网络、建立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对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流失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对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核实和处理及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作了规定。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具体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认定工作及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程序和异议的解决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为有效解决传统项目传承困难、后继乏人的问题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享受传承资助、参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报酬等四项权利。三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对濒危的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和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保护单位承担保护责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特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附属物,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具体保护措施。以上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有利于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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