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31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廊坊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本报讯  (问亚星)近日,廊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廊坊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市、县两级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人民调解第三方居中调解方式化解争议。

  《廊坊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市、县两级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在医患双方协商难以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引入人民调解第三方居中调解方式,有利于公平合理、平和理性地化解争议、平息纠纷。二是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指导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费用计入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投保医疗责任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三是关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方合法权益,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对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由公安机关协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警务室或者民警办公室,加强日常治安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四是关于规范现场处置。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五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双方当事人约定由3名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医调委主任指定一名调解员,第3名人民调解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医调委主任指定。第3名人民调解员是首席人民调解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人民调解员成立调解小组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医调委主任指定人民调解员。必要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医学专家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