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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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化工项目安装工程质量将有法可依
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两部政府规章、两部地方法规

  

  本报讯  (记者  周欣艳  闫宏利)10月29日下午,省政府召开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订案)》两部政府规章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草案)》、《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两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将由省长签署政府令向社会公布实施。其中两部地方性法规将由省长签署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法治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这两部政府规章和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说明。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具体规范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后发包;安装工程的设计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实行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二是明确规定了化工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要求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依法对化工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三是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订案)》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调整了适用税额幅度。《修订案》降低了最低标准,提高了最高标准。调整后的税额幅度为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1.5元至30元;其他设区的市市区1.2元至24元;县级市市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这样规定既和《条例》规定的年税额保持了一致,也与周边省市相当。二是延长了纳税期限。为了与其他税种的征期保持一致,方便纳税人,将申报缴纳期限由每年3、6、9、12月的1至10日修改为1至15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草案)》主要规范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原则和职责。          (下转本刊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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