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劲松 王继明 赵丽娜
撞倒一老太太,六旬菜贩左某认为老太太已死,驾驶载着老太太的三轮摩托车冲入长江,出于求生本能左某又爬上岸,老太太却至今杳无音讯。左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经过一审,法院认为左某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判无期徒刑。
近日,因老太太尸体未能找到,无法判定老太太是否为死后被投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故意杀人罪为交通肇事罪,左某由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有期徒刑。
一起车祸引发奇案
2009年8月28日凌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建设十一路交会处,左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到一位老太太,老太太头部倒在车子携带的铁锤上,鲜血直流,人事不知。左某急忙将老太太抱到车上,并拾起老太太掉在地上的手机。
这一幕恰好被认识老太太的肖某看到,便问左某想把老太太送到哪里?左某回答,送到附近的医院。肖某便从左某手中拿过老太太的手机,给老太太家人打电话。左某载着老太太向红钢城方向急驶而去。
清晨,老太太的家人找遍青山区的大小医院,没见老太太的身影,随即报警。
2009年8月29日,青山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走访得知肇事者为菜贩左某。而28日以后,左某再也没有出现在菜市场。随后发现,左某夫妇和一对儿女不见踪影。
2009年9月14日,江水退去,刑侦民警在建设一路江边发现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经技术鉴定,正是左某的肇事车辆。随后辗转多地搜捕,当月25日,在一偏僻出租屋内抓获左某。
据左某交代,载老太太去医院的途中,车子开到建设十路时,他停车试探老太太的口鼻和胸口,发现已无气息,于是将车开到江边,载着老太太冲入江中。求生的本能使他从江中爬了出来,然后,他选择了逃跑。
一审被判无期,后发回重审
根据目击证人证言,在左某将老太太抱到车上时,听到老太太发出呻吟声。2010年7月,武汉市检察院结合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提起公诉,认为左某在交通肇事后,将受害人抛入江中,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其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年11月,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下达后,被告左某以“我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提出上诉。
2011年5月,湖北省高院以原审被告人左某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市中院重审。
争议焦点是:老太太遗体始终未能找到,无法做相关鉴定,老太太是活着被抛入江中,还是死后投入江中,人是否还活着?这些疑问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
再审改判7年有期徒刑
经过再审,武汉中院作出最终判决,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但对于左某的罪名定性不准确。法庭采纳了被告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左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律师说法
左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武汉市法援中心律师解释,本案缺少被害人尸体这一关键证据,而现有证据又无法推定被害人已经死亡,如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就认定被害人死亡,显然证据不足。
据被告人的供述,即使被害人死亡,由于没有尸检报告,也无法确定被害人系因车祸而亡,还是因溺水而亡。如因车祸而亡,本案的定性就应该是交通肇事,而不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本案中,事情起于交通事故,左某驾车撞倒了被害人,然后将被害人搬上车送往医院抢救。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头摔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处昏迷状态。”可以判断被害人当时受伤很严重。而左在前往医院途中,发现被害人死亡,才做出连人带车一起开入江中的行为。就整个案发经过看,被告人撞倒被害人这一行为,其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不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条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而被告人投江行为的对象是被害人的尸体,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无论从主观要件还是从客观要件看,被告人行为均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