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李克明
案 情
不思悔改再伸“黑手”
曾因盗窃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又伸“黑手”作案,被当场抓获。2006年11月6日,新乐人蒋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蒋某出狱后,游手好闲,不思悔改,忍不住又重操旧业。今年6月7日下午,其来到新乐市一居民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在小区内转悠了很长时间,但因有保安巡逻,胆怯的他没敢下手,决定晚上再去试试“运气”。20时许,蒋某又来到该小区,并在某单元楼梯口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锁,蒋某欣喜若狂,立马骑上电车就走。在刚出小区门口时还是被机警的门卫和群众发现,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68元。
裁 判
再盗窃立案标准“打五折”
根据河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以2000元为起点,据此蒋某不构成盗窃罪。但是按照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立案标准减半。9月29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涉嫌盗窃一案,法庭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说 法
八种盗窃情形立案标准减半
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金额不够 仍可处行政拘留及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