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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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货款抵工资职务侵占被批捕

  

  张兰

  普法窗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只因公司拖欠其三个月工资7000元,业务员张某便擅自侵占公司货款6万余元。近日,张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批准逮捕。

  张某于2011年2月17日被聘为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沧州、廊坊区域经理,负责该地区的市场销售。在其任职期间,因公司拖欠了张某三个月工资,其便心生不满,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财务章程,将公司应收货款以现金或让客户将货款打到自己银行账户的形式,侵占公司销售款6万余元,一直未归还公司。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而本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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