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彬 通讯员 李宏 程悦)9月18日,保定北市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建青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任建青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38.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任建青谎称自己在保定市监狱宿舍有住房,可以低价卖给被害人赵某,并带赵某等人看房。赵某决定购买该房,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陆续向任建青支付房款38.2万元,并签订购房合同。其间,被告人任建青将一串捡来的钥匙交给赵某,谎称是赵某所购房屋的房门钥匙。2013年2月底,因任建青不能交付房屋且无法返还房款,赵某报警,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建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