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欣艳 闫宏利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的出台,严格约束了政府的行政行为,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企业权益有了法治保障。同时,《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中还设置了“服务救济”一章,为企业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提供帮助。这些规定,就是要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转变行政机关重管理轻服务观念,优化发展环境,助推我省企业健康发展。
9月16日召开的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规定》系统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对为企业提供服务救济予以明确。为更好地了解这部规章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主要内容,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省法治办主任时清霜。
《规定》出台的背景和制定过程
记者:请问省政府为什么要在今年出台这部专门针对企业权益保护的规章?
时清霜:省委八届五次全会明确提出:“一个地方要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赢得优势,最根本的是要打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我们一定要在发展环境上大打法治牌,把法治河北建设抓实抓好。”法治化的发展环境就是要为各类企业在河北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营造公平规范的经营环境、依法经营的诚信环境和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目的就是要把好的企业留在河北,同时吸引更多企业来河北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也要求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切实转变作风,真正为群众着想,为企业服务。从省政府办公厅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调研报告》来看,多头执法、执法扰民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此前,省政府也出台过一些规范涉企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规章和文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形势需要,因此,省政府把这部规章作为今年的立法重点,作为改善发展环境的重要制度予以推动,出台这部系统规范行政行为、并且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规章,应该说是非常必要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请问在《规定》制定过程中,作为起草审查部门,是如何征求企业意见的?
时清霜:《规定》的宗旨就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上,我们确实下了很大的功夫,做了许多工作。接到省工信厅(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送审稿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全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在认真学习国务院今年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系列最新要求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充实完善,使其对企业权益保护及其救济的内容更加明确、详尽,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制定这部规章,企业最有发言权。为此,我们在石家庄、唐山、沧州等地组织了多次有70多家不同类别、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充分了解他们的呼声和关切。还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河北法治报、燕赵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规章的制定中来,通过更多的渠道听到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还专门召集有企业代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参加的研究论证会。因此,可以说,这部规章的制定过程是非常透明公开的,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采纳。
规范行政行为的具体要求
记者:《规定》主要从哪些方面对行政机关的涉企行为提出了要求?
时清霜:这个规定对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要求是比较全面的。既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规范,如,提出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约束;既对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方式予以规范,又对可能影响企业权益的义务提出了要求;既对企业权益提出了诸多的保护措施,又对为企业提供服务救济提出了具体要求。
记者:《规定》对涉企的收费、罚款、强制措施做出了哪些约束性规定?
时清霜:这几方面的问题也是企业反映最突出的,为此,在《规定》中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规定涉企收费实行公示,出具法定收费单据,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和非法重复收费。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能够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必须处罚的,应当严格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坚决杜绝乱罚款现象。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妥善保管企业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特别强调不得超越权限或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规定》对企业权益的保护措施
记者:对行政机关涉企的监督检查是怎样规定的?
时清霜: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对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是很有必要的。但当前打着监督检查的旗号,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为此,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压缩检查次数,还规定了企业有权拒绝违法违规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应当将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和处理结果进行归档立卷,除依法需保密的外,企业可以申请查询,行政机关要无偿提供查询服务,保证涉企监督检查做到公开透明。另外还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涉及企业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记者:为杜绝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哪些情况是《规定》绝对禁止的?
时清霜:为企业营造法治化环境,就是要为企业在河北发展提供安全感、稳定感。针对企业反映最多、最强烈的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新闻、征订出版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商业保险,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借贷或者信用担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依法获得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向企业摊派、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若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记者:除对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外,对其他社会组织,作出了哪些规定?
时清霜:企业自愿加入与自身发展紧密相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会有很大帮助;新闻媒体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舆论监督也是很有必要的,很多企业存在的问题就是媒体披露并查处的,这也是政府鼓励和人民群众愿意看到的。但在我们调研、座谈过程中,企业对社会组织乱收会费而不提供相应服务非常反感,有的企业参加了三四十个协会,其中自愿、真正有用的也就两三个,这就需要纠正和予以规范。还有就是个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对企业进行不负责任的虚假报道,给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因此,《规定》要求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权益,向企业收取的会费标准,应当经全体会员讨论,依照章程规定表决通过,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要求新闻媒体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报道和传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损害企业的权益。
服务救济和法律责任
记者:在对行政机关的涉企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就服务、救济措施还对行政机关提出了哪些要求?
时清霜:对企业权益的保护,不仅要通过严格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主动避免触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通过一些制度和手段,助推企业发展,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拉一把。为此,《规定》设“服务救济”专章,从政府信息公开、劳动关系协调、国际贸易救助、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哄抢盗窃企业财物等违法行为、涉企案件的举报查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就是要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进一步转变行政机关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记者:违反本《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清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企业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企业权益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投诉人、举报人或者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