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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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群众利益者决不姑息
——解读《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

  

  本报记者 李胜男

  为维护公民、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省日前下发了《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各级党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或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徇私舞弊,损害公民、基层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事项

  该《暂行规定》明确,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不具备主体资格行使相关职权的;或具备主体资格但不按规定行使职权的;对投诉、控告、检举、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影响处理的;隐瞒事实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截留、挪用、私分支农惠农、救灾救济等惠民资金的;利用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采取服务欺诈、强制交易、误导消费等方式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等等。

  问责方式

  《暂行规定》明确问责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去领导职务,解聘或辞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令赔偿损失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受到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问责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从重问责的情形包括: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对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拒绝改正错误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问责程序

  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一旦实施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确保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暂行规定》明确,组织实施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问责,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启动问责程序后,问责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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