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夏连锋 梁晓健 佘敬)日前,邯郸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对深入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防止冤假错案起到积极作用。
针对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邯郸市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起草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意见》,并积极与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研究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出台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对非法证据的概念范围、认定标准、启动程序、法律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刑事诉讼过程全程排除原则,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分别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及早发现尽早排除;并将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延伸至侦查阶段,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同时,《实施意见》还对滥用诉权进行了规定:申请人滥用诉权的,可以作为悔罪表现因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编造事实,推翻其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对其先前自首、坦白情节不予认定,涉嫌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