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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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管理 保护企业权益
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两部政府规章

  

  本报讯 (记者 周欣艳  李倩军)9月 16日下午,省政府召开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和《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部政府规章,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

  省法治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这两部政府规章草案的说明。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保护企业权益工作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损害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二是约束、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列举了相对禁止事项,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企业权益的方式,不得违法限制、损害企业权益或者增加企业义务。三是规定了对企业的服务、救济等内容,以求最大程度地对企业提供帮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范了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制度。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办理、变更、注销,安全检验,补、换领牌证程序及驾驶操作证件申领使用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列举了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提出了要求,完善了农业机械报废制度。三是对事故处理作了规范。明确了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的报案、处理、事故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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