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彬 通讯员 李宏)9月9日,徐水县人民法院对两起贩毒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魏志华、羊娃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三个月,分别处罚金8000元、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王某打电话联系刘永要购买5克冰毒,二人商量好价格为每克500元,后刘永安排被告人魏志华带着冰毒到指定地点交易时被警察发现,致未遂。2012年4月至8月间,魏志华两次充当中间人,帮人购买毒品,从中获利。
2012年8月7日23时许,张某、王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羊娃购买冰毒,并支付羊娃500元现金,后羊娃以400元的价格从孙志伟手中购买了0.5克冰毒交给张某、王某某。此外,羊娃还多次充当中间人,帮人购买毒品,从中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华、羊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健康权利,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悉,魏志华、羊娃二人的上下线,由徐水县检察院分案起诉,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