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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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刘士杰、王建军、武安市陆丰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张晓斌诉你们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刘士杰系事故车辆冀DA3822冀DNE9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你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沙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师磊:

  本院受理原告梁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邢台市南和县凯阳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上诉人郑芳与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曹强:

  本会受理的(2013)沧仲案秘字第0016号案件,许猛与你方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已作出(2013)沧仲裁秘字第0016号裁决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沧州仲裁委员会

  

  催收公告

  

  曹振齐于2010年6月3日在我社借款20万元,并由磁县宏盛商贸有限公司、张伟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号2010021)于2011年6月2日到期,截止到2013年9月10日结欠本金8.05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上述借款本息已逾期,请借款人、担保人抓紧时间筹措资金归还我社贷款本息,否则,我社将按借款合同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追收贷款。

  特此公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

  

  催收公告

  

  邯郸市德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在我社借200万元,并由邯郸县三陵冶金铸造有限公司、邯郸县日升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李永昌、陈宪云、陈宪增、马永德、尚海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号224)已于2007年10月22日到期,并展期半年,于2008年4月21日到期,截止到2013年9月10日结欠本金195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上述借款本息已逾期,请借款人、担保人抓紧时间筹措资金归还我社贷款本息,否则,我社将按借款合同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追收贷款。

  特此公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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