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9月13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丈夫被劳教,妻子离家出走10多年未出现。结束劳教后,丈夫和“第三者”一起生活,且患癌期间均由“第三者”照顾,于是他留下遗嘱,将房产的三分之一留给“第三者”。在他死后,妻子突然出现——
“第三者”能分到遗产吗

  

  王英占

  

  患癌丈夫立遗嘱,分房产给“第三者”,四川省成都市新津法院判决认为,该遗嘱不违公序良俗,支持遗嘱内容。

  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王鹏曾被劳教,劳教期间,妻子胡娟离家出走,多年来一直杳无音信。王鹏结束劳教后,与高燕认识并同居12年之久。其患癌症期间,高燕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王鹏遂立下遗嘱,要把房产的三分之一留给高燕。其妻子胡娟认为高燕是第三者,不应分得遗产,高燕遂起诉至法院。

  

    索要房产 “第三者”起诉原配

  8月15日上午10时,审判长宣布开庭。原告高燕的代理律师宣读了起诉书,“高燕是死者王鹏的同居女友,与他共同生活了12年之久。”王鹏生前患有严重疾病。同居期间,高燕一直对他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可以说,高燕虽系女友,但其实一直尽到了一个妻子的责任。”

  律师接着说,王鹏生前还立了遗嘱,将自己房产的三分之一留给高燕。王鹏死后的丧葬事宜都是由高燕一手操办的,连王鹏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签收人都是高燕的儿子杨军。为方便处理丧事,他还在上面写了“父子关系”。后来,高燕找到“原配”胡娟要求分配房产,但对方不给。

  

  妻子离家 丈夫曾起诉离婚

  

  当听到“尽到一个妻子的责任”这句话时,胡娟指责高燕本是不光彩的“第三者”,自己才是王鹏的合法妻子。据了解,胡娟和高燕都是新津县新平镇太平场同一个组的村民。1988年,胡娟和王鹏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后来,王鹏被劳教期间,胡娟离家出走。

  后来,王鹏结束劳教回到家中。由于妻子一直不在自己身边,王鹏在生前曾起诉胡娟,要求离婚。王鹏在今年3月5日所写的民事诉状上称,“婚后双方性格一直不合,胡娟不管家,还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王鹏认为,胡娟未尽到妻子责任,而当时自己身患重病,无人照顾,只有起诉离婚。

  为此,社区还为王鹏开了证明,证明胡娟于2001年5月外出后一直杳无音信。对此,法院只能公告送达,但公告期间,王鹏去世,胡娟也一直未出现。对于离家原因,胡娟辩称,“自己是在遭受王鹏的打骂后才离家出走的”。胡娟还称,她在与王鹏结婚前就依法获得了房基地,因此不应该分给高燕。后来,胡娟还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并当庭指责证人在丈夫立遗嘱时没通知自己。

  

  

  法院判决

  不违公序良俗 支持“第三者”请求

  

  

  法庭后来作出判决:胡娟并没有充分证据反驳遗嘱的真实性,而诉争房屋产权证上明明写着死者王鹏的名字,故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为,王鹏生前有处理身后财产的权利。

  被告胡娟提出的原告高燕与死者王鹏二人是非法同居关系,按照遗嘱继承有违公序良俗。对此,法院认为,高燕是在胡娟离家出走后,才与王鹏开始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胡娟一直没有出现,均是高燕对王鹏进行护理扶养,这与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的“第三者”插足是不同的;况且,后来王鹏身患癌症,均是由高燕进行照顾、救治。

  承办法官在宣判前,实地调查走访了王鹏生前所在社区的群众。他们也一致认为,高燕辛苦照顾了王鹏10多年,付出了扶养的精力和时间,理应分得一部分遗产。

  法院综合以上情况后认为,高燕的诉讼请求并未违背公序良俗,而恰恰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支持了高燕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结婚证并不能完全保证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还要看夫妻之间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另一方继承权的行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