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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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关爱孤儿事件感受职业荣誉感

  吴艳霞

  在一群孤儿眼里,省法院四位法官的形象温暖而高大。这份职业荣誉感,不是来自他们职业的权威,而是源于他们对弱者的关爱。在当下,一些法官形象受到社会质疑,而省法院这个法官小群体义举透露出来的信息尤其值得人深思。

  建树应有的职业荣誉感,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工作作风是关键因素,而要实现这个职业目标,法官个体最起码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格则是前提和基础。

  省法院四位法官从一念之善,发展到对弱者群体的长期帮助;从朴素的仁爱之心,延拓至审判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的深度关照。其体现出来更为宽泛的群众感情、为民意识和公仆情怀,是切实可感的。据笔者了解,这四位老法官工作均出色,多次荣获省法院的先进工作者及二等功、三等功,他们所在的刑三庭也几度被评为法院的先进集体。

  正如四位法官所言:“以善良之心对待每一个人,法官,比普通人应该更具有这种情怀。”他们意识到,做一名以惩治犯罪为职业的刑事法官,更要具有悲悯之心,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现,从而最终达到营造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环境的目的。

  从对职业要求来讲,法官应该以公正司法为天职,以枉法裁判为耻辱,是非曲直皆断于法,生杀予夺皆决于法,进退取舍皆依于法。通过司法让当事人合法权利得到救济,矛盾纠纷得到化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而从个人修为的角度,“德者业之本,业者德之著”。法官职业荣誉感的树立,来自于每一个与其接触的具体人切实而深刻的感受;社会公平正义的评价,则来自于法官对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以及在公众面前呈现出的具体形象。

  唯有如此,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才能把正义的理念、法治的精神,熔铸于公众心中。也唯有如此,作为这个群体的一员才能够站到茫茫人海中,大声宣称:我骄傲,我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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