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勇)近日,任丘市检察院对两名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犯罪嫌疑人苟某于2013年1月21日晚,在任丘市某饭店三楼吧台一纸盒内盗窃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为1169元。犯罪嫌疑人朱某于2012年4月10日,在任丘市长丰镇某饰品店盗窃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1196元。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未达到2000元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丘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苟某和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他们两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