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韩志强)日前,省公安厅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战斗力。
意见要求,市、县公安机关要制定派出所警力配备规划,严格落实派出所警力不低于所属分、县(市)局总警力40%的标准,并将此作为硬性指标,列入市县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内容,2013年年底前全部落实。每个一类城市派出所原则上按照管辖实有人口5000人配备一名民警的标准配足配齐民警,每个二类县城区派出所原则上按照管辖实有人口5万人以上,配备警力10至15人、5万人以下配备警力6至10人的标准配足配齐民警,经济较为发达或治安形势相对复杂的农村派出所警力配备应不低于5人,较为偏远、治安形势不复杂的农村派出所警力配备应不低于2人。警力不达标的不得在等级评定中评为一级派出所。必须保证派出所警力专警专用,专职从事派出所承担的各项职责任务。
意见同时要求,按照“先社区、后派出所、再机关”的原则,精简市、县公安机关,充实基层,强力推动警力下沉,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实现专职城乡社区民警不低于派出所警力40%的目标。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没有基层所队工作经历的民警,有计划地充实到派出所工作;市、县公安机关新招录民警,除对专业技术有明确要求的岗位以外,原则上安排到派出所工作;要保持派出所民警队伍稳定,在派出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调离;在社区民警岗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离或调整的,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先补充,后调出,不补充,不调出。按照“每个行政村配备不少于1名警辅、每个社区配备不少于2名警辅”的标准,2013年底前为城市社区和县城镇配齐警辅力量;2014年底前为全省各行政村配齐警辅力量。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全面配备。
意见还要求,新任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要有派出所所长工作经历,领导班子出现空缺时,优先从一级派出所所长中选拔配备。在核定的非领导职数之内,优先向基层派出所所长予以倾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组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解决尚未落实科级待遇的派出所所长、教导员的职级待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解决好长期扎根基层、奉献基层派出所民警的职级待遇;派出所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从有社区(农村)警务工作经历的优秀民警中提拔选用;在干部职数之内,连续从事社区(农村)警务工作10年以上且德才表现较好的民警,可优先考虑解决上一职级待遇。积极争取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研究建立派出所民警优于机关和其他警种的职级晋升、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等长效机制,吸引更多、更优秀民警扎根基层、建功立业;建立健全派出所和社区民警表彰奖励长效机制,在实施记功奖励时,最大限度向基层一线单位和基础岗位民警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