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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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妻或可强制医疗

  

  

  李伟  李克明

  普法窗

  新刑诉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8月23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新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的被申请人高某强制医疗案。

  经查,2013年1月3日凌晨,高某因担心妻子王某用菜刀杀死自己,便用筷子扎王某的喉咙,后担心王某死不了,又用菜刀砍王某的脖子,致使王某死亡。1月4日,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鉴定人高某为精神分裂症,其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受精神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无责任能力。目前,被申请人高某在新乐市精神病院进行保护性约束治疗。

  之前,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犯事无刑责,由家属监护,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实际上,家属对这样的人也无能为力,有的监护人又因经济等原因,既不能让精神疾病患者进医院治疗,又不能捆其手脚,严加看管,导致悲剧时有发生。

  于今年起施行的新刑诉法,增设专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予以详细规定,新刑诉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公安机关提交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最后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该程序的制定不仅避免对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放了之”,也避免了家属自行看管治疗所带来的安全隐患,而且从程序上将强制医疗措施纳入了司法轨道,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精神。

  

    延伸

  强制医疗应开庭审理 亲属可复议

  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同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此外,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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