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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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习引发蹊跷离婚

  8月23日,阳原县东井集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

  主办法官在审核诉讼材料时,发现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均年过40 岁,于今年4月登记结婚,为何仅仅共同生活了3个月就闹离婚呢?

  经了解,两人均为再婚。双方重组家庭时,王某带有一个5岁女孩莹莹(化名)。婚后,刘某对王某母女甚是体贴关心,莹莹天真活泼惹人喜爱。结婚1个月后,刘某将莹莹送到本村一所幼儿园。一次,王某早于孩子放学就到幼儿园去接孩子,但老师却说园内没有叫李莹莹的女孩。当孩子跑过来喊她妈妈时,老师疑惑地问:“孩子不是叫刘莹莹吗?”此时刘某也从地里赶来接孩子,当下两人为孩子的姓氏问题发生了争吵。之后,双方口角不断,王某气愤之余向法院诉求与刘某离婚。

  庭审中,刘某认为自己尽心照顾王某母女,视莹莹如亲女儿,有理由让孩子随自己姓。王某则认为自己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将孩子判给了自己,孩子的姓氏只有自己说了算,并认为刘某私自更改孩子姓氏的行为对其伤害很深,执意请求法庭支持她的离婚诉求。对此,主办法官赵军当即严肃批评了两人的错误思想,并耐心向他们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一方的再婚或者其他原因而消除,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享有平等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均认识到了各自的错误,一致表示不再干涉孩子姓氏,原告当庭撤回起诉,双方牵手和好。

  孙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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